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香港数字资产交易所(「本公司」)将不​​时根据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条例尽力保护资料的私隐。本通告乃知会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政策。

a.在开立或延续户口、建立或延续信贷或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时,客户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

b.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延续或提供信贷服务。

c.客户与本公司在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本公司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例如,申请贷款或延续贷款户口。

d.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1. 审理信贷及/或其他财务服务申请;
  2.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3. 在客户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审查以助本公司对客户信贷额之评估;
  4.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5.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6.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7.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信贷服务或有关产品;
  8. 推广信贷服务或有关产品;
  9. 计算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债务;
  10. 进行保险索赔或分析;
  11.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或担保人的人士追收欠款;
  12. 维持客户之信贷档案以作本公司现在或将来之参考(不论客户与本公司存在关系与否);
  13. 根据本公司须履行的任何适用法例、规则、法院指令的要求,或预期本公司应履行的监管机构的指引,向监管机构、警方或法院作出所需披露;
  14.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15.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客户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2.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本公司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公司;
  3. 信贷资料机构;而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4. 本公司在根据对本公司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5.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f.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客户有权: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2.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3. 查明本公司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4. 查询并获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贷资料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获本公司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 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5. 在结束账户时,如账户已悉数清偿,可指示本公司要求该信贷资料机构,从资料库删除本公司曾经提供的账户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结束账户后五年内 发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五年内,并无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假如该账户有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机构可以保留有关记录,直至欠款 悉数清偿之日起计满5年为止,或本公司接获的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起计满5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g.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h.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姓名:
香港数字资产交易所
香港九龙弥敦道528号康佑大厦地下至二楼
电话:+8522628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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